(2017)渝0117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本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本果,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本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本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本果饮酒后驾驶一辆昂科雷牌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营盘街往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凉亭子正街方向行驶。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本果行驶至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凉亭子正街洛阳溪街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导致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本果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合州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陈本果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3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陈本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陈本果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本果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接处警综合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本果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事故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本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本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本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本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本果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本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本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体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