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孝传与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郭尚山、王彦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传,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郭尚山,王彦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59号原告:赵孝传,男,汉族,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峰,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负责人:郭尚山,地址:夏津县。被告:郭尚山,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王彦廷,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孝传与被告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郭尚山、王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孝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孝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孝传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