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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孝传与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郭尚山、王彦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传,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郭尚山,王彦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59号原告:赵孝传,男,汉族,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峰,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负责人:郭尚山,地址:夏津县。被告:郭尚山,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王彦廷,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孝传与被告夏津县顺华肥牛大酒店、郭尚山、王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孝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孝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孝传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