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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雪平、赵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平,赵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陈森棋,陈国文,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何菊芬,谢笑笑,叶益明,叶益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平,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温泉路177号。负责人:吕一玲,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平,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森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森棋,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文,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审被告: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小南门3号。法定代表人:陈森棋。原审被告:何菊芬,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审被告:谢笑笑,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审第三人:叶益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审第三人:叶益元,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雪平、赵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陈森棋、陈国文,原审被告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何菊芬、谢笑笑、原审第三人叶益明、叶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叶益民、叶益元在本案中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然原审法院将其确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其提出的诉请没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雪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