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樊文平与张现军、张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文平,张现军,张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478号原告樊文平,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现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王艳梅,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海国,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文平与被告张现军、王艳梅、张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文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耿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