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巧芳与李维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巧芳,李维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周巧芳,女。被执行人李维增,男。周巧芳与李维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韩民确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维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巧芳借款十四万元,现剩余四万元未偿还。该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本院对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维增在金融机构的工资收入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巧芳4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民确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