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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国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信科,王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吴信科,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王国标,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吴信科与被执行人王国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信科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国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王国标未自觉履行。王国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95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王国标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在另案拍卖待处置完后再按比例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95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6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