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与李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李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577号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经营者陈恩建,男,生于1981年3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弥勒市。被告:李明良,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李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林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