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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与李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李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577号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经营者陈恩建,男,生于1981年3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弥勒市。被告:李明良,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李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弥勒市恒鑫钢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林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