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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永康与姜德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康,姜德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5394号原告:侯永康,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择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教练,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姜德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侯永康与被告姜德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永康,被告姜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永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0元、误工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4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在丰台区丰益花园东门,被告与原告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并用刀具将原告右胸口捅伤,经丰台区公安分局丰益派出所处理给予被告治安拘留等处罚。原告因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至今没有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姜德刚辩称:一、被告不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经济赔偿。被告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日并处500元的罚款,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2016年9月27日1时发生纠纷当晚,原告因先与姜姗姗(女)发生口角并动手推搡,之后发生原告被打伤事实。我国有保护妇女儿童的优良传统,试想任何人在场都可能发生纠纷,原告年轻力壮,对该次事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这件事发生有因果关系。二、原告提供的用工合同涉嫌造假。三、赔偿费用核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重复计算的情况,实际金额没有那么高;误工费,以每月5000元工资计算,只认可4天的,计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0元*4天=200元;不认可护理费,医院未出具证明认定原告治疗期间严重到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程度;对交通费500元没有异议;不认可营养费,医院未出具证明认定原告伤情严重确需要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综上,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负有一部分责任,但已受到执法机关严惩且罚款。原告对这次纠纷的发生发展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损害赔偿资料上弄虚作假,未能提供工资卡流水、社保账户等,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1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西区南门外麻辣烫摊,侯永康与姜姗姗发生口角并推搡,姜德刚先劝架,后持刀致侯永康受伤。1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姜德刚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侯永康受伤后先后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治疗。侯永康受伤当日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证明书载明的临床诊断为:右上腹刀刺伤,右前腹壁软组织损伤。其急诊输液记录记载:其右上腹可见长约4cm创口,创口内滴血等。侯永康称其9月27日至9月3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但未办理住院手续,故其医疗费均为门诊收费。侯永康于上述时间段支出医疗费6289.04元。庭审中,侯永康提交其于2016年1月1日与北京择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一份,拟证明其月收入为8000元。姜德刚对此不予认可,并就此提交照片和通话录音。侯永康称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未交纳社会保险,且其受伤后就没再回去工作。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姜德刚持刀致侯永康受伤,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侯永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6289.0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姜德刚认可200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误工费,侯永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的误工损失,但根据其伤情,本院依法确定为5000元。关于护理费、营养费,本院根据侯永康的伤情依法分别确定为840元、1000元。关于侯永康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姜德刚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姜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侯永康医疗费628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84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二、驳回侯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计收438元,由侯永康负担297元(已交纳),由姜德刚负担1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钦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