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孟繁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孟繁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96号原告:王永忠,男,住长春市。被告:孟繁宇,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忠诉被告孟繁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永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保全费1,420.00元,由原告王永忠负担。审 判 长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于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文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