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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邱淑荣与被申请人赵庆华、秘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华,秘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34号申请保全人:邱淑荣,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25196204238522,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八一小区12号楼三单元101.被申请人:赵庆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6607093735,德州市德城区丰华小区10号楼1单元501号。被申请人:秘义昌,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6602013513,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张庄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邱淑荣与被申请人赵庆华、秘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10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邱淑荣名下坐落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八一小区12号楼三单元101(房权证号:鲁德字第943**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