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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毛永军与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军,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779号原告:毛永军,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新城区凤凰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01560774。法定代表人:周远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毛永军与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债权人申请由周远达任法人代表的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