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余凤青、刘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凤青,刘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478号原告:余凤青,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会昌县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俊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余凤青与被告刘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余凤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凤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凤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余凤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文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