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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春雨、楚媛媛等与徐宗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雨,楚媛媛,徐开香,徐宗茂,宋春雨,楚媛媛,徐开香,徐宗茂,宋春雨,楚媛媛,徐开香,徐宗茂,宋春雨,楚媛媛,徐开香,徐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0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春雨,务工。申请执行人:楚媛媛。申请执行人:徐开香,农民。被执行人:徐宗茂,农民。宋春雨、楚媛媛、徐开香申请执行徐宗茂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0624刑初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春雨、楚媛媛、徐开香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宗茂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