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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应喜、胡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喜,胡世龙,孔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009号申请人:谢应喜,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胡世龙,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孔苗苗,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谢应喜与被申请人胡世龙、孔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应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苗苗、胡世龙托管在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的房屋价款62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谢应喜以其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应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苗苗、胡世龙在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的房屋价款62万元,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案件申请费3600元,由申请人谢应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家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