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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龙与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37号原告王龙,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8XX****XX。委托代理人吴洪涛,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莽源路西。法定代表人董月星,电话0314-70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与被告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