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梁少佳、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梁少佳,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82137P。负责人:高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露露,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少佳。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牛新兵。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梁少佳、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对被告梁少佳、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方海昭人民陪审员 姜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