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陶文花与龙秀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花,龙秀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633号原告:陶文花,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祥,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龙秀昌,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军,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南瓜山。负责人:徐勇,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牧,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陶文花与被告龙秀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陶文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文花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