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倪贤迅与贵州顺鑫医药商贸有限公司、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贤迅,贵州顺鑫医药商贸有限公司,朱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倪贤迅。被执行人贵州顺鑫医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新国。关于倪贤迅申请执行贵州顺鑫医药商贸有限公司、朱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8601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贵州顺鑫医药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贵阳银行30万股限售股股票进行拍卖,该30万股股票被买受人叶耀式以4539524元竞得。该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48600元后,剩余449092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倪贤迅。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