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欧阳与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959号原告:欧阳,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门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973951524(1-1)。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阳与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影响重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