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京军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742号原告:马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鲁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京军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本案延期审理,故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