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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09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施某某,男,2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