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09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施某某,男,2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