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喀喇沁信用合作联社于被执行人孙伟光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孙伟光,綦宗峰,綦宗成,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喀喇沁镇本街。法定代表人:王海军,主任。被执行人:孙伟光,男,汉族,农民,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建平县喀喇沁镇大马场村*组***号。被执行人:綦宗峰,男,汉族,农民,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建平县喀喇沁镇大马场村*组***号。被执行人:綦宗成,男,汉族,农民,1954年12月18日出生,住建平县喀喇沁镇大马场村*组***号。被执行人:赵国,男,汉族,农民,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建平县喀喇沁镇大马场村*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伟光、綦宗峰、綦宗成、赵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建朱民初字第0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綦宗峰、綦宗成、赵国在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个人账户存款3579、2603、5304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4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