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荣与傅小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傅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傅小艳,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2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杨荣申请执行傅小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小艳暂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张中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陈 大 平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