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沂晶申请执行贺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沂晶,贺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沂晶,干部,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贺秀英,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徐沂晶与贺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