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202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曦朦,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吉 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