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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旭荣、周鸣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荣,周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旭荣,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华农骏通农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鸣芳,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旭荣与被执行人周鸣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钱冬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