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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周志林、檀玉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林,檀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12号申请人:周志林,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檀玉敏,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周志林因被申请人檀玉敏向其借款且逾期未还,本息共计1640600元。故申请人周志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檀玉敏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周志林已向本院提供周志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外环路龙湖花苑10号楼U10房产(房地权华阳镇字第××号)和周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南门街南苑小区1号楼房产(房地权华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檀玉敏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诗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