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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卜立强与被告武国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立强,武国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583号原告:卜立强,男。委托代理人:雷晴,女。被告:武国双,男。委托代理人:杨硕,女。委托代理人:周凤岭,女。原告卜立强与被告武国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卜立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立强与被告武国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得到实际解决,原告卜立强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卜立强负担。审判员  刘占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