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赖某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345号原告:赖某,女,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添,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友梁,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华路126号长鸿花园。法定代表人:蔡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因与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在庭外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协议的付款义务,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