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冯建、陈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冯建,陈冠勇,丽水佳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3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诉讼代表人:邹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练登松、廖海英,系该行职员。被告:冯建女,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冠勇,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丽水佳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后甫1区4幢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435247-5。法定代表人:周亚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冯建女、陈冠勇、丽水佳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