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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德贵诉袁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贵,袁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第544号原告:何德贵,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4日。委托代理人:吴洪春,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治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6日。原告何德贵与被告袁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何德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德贵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