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白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白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17号原告:XX,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白蓓蓓,女,26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XX与被告白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