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淑清与李继霞返还财产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淑清,李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淑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海,男,汉族,系原告丁淑清之子。被执行人:李纪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淑清与被执行人李纪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以(2015)开执字第8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纪霞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纪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大季家支行的银行账户属于养老金账户,本院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纪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大季家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