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XX征、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梅,XX征,杨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169号原告:黄红梅,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竣,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征,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桂芬,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黄红梅与被告XX征、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世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