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龚萍与魏启胜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萍,魏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龚萍,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被执行人:魏启胜,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萍与被执行人魏启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陈满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