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龚萍与魏启胜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萍,魏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龚萍,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被执行人:魏启胜,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萍与被执行人魏启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陈满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