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崇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崇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819号原告:尹崇云,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96492706-2。原告尹崇云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审查发现,原告非适格主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崇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