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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桂香与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香,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胡桂香,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66号。机构代码:69354547-5。法定代表人刘春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号平房*排*号。机构代码:69596357-4。负责人刘春海,职务,经理。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桂香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3月11日,该案进入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1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2016年5月27日经本院再审作出(2016)豫140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2执恢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