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祺与须文明、鲁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祺,须文明,鲁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184号原告:王祺,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须文明,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鲁清,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祺诉被告须文明、鲁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须文明、鲁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