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鹏,孟宪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294号原告:孙伟鹏,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孟宪平,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白宫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聂永茂,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鹏与被告孟宪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怡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