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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火庚与吴成德、上海域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381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王火庚诉被告吴成德、上海域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7行中的“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火庚7013.47元,支付上海域罗电子科技公司垫付款9191.55元”补正为“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火庚2000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火庚7013.47元,共计赔偿原告王火庚9013.47元,支付上海域罗电子科技公司垫付款9191.55元”。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