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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靳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靳某,男,汉族,1974年6月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靳某,女,汉族,2003年10月20日生,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靳某、靳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960.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