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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燕明与王建容、王明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燕明,王建容,王明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燕明,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容,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祥,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再审申请人王燕明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容、王明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1民终73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燕明申请再审称:一审黑掉了证人证言;二审承办法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还销毁了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房产分割协议》上签字盖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撤销并要求返还财产,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石棉瓦房34.92平方米折价款69840元及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申请人王建容答辩称:石棉瓦房是王建容出资并委托王燕明在王建容的自留地上修建的,王建容与王燕明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从来没谈过补偿问题。被申请人王明祥答辩称:政府拆迁的时候是王燕明一手经办的,王明祥不知情,王明祥既没有要过房屋,也没有领取补偿款,本案争议与王明祥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王燕明提出一审黑掉了证人证言的问题。经查,一审中王燕明申请两名证人到庭作证,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人证言已记录在案,一审判决书中载明该两名证人到庭作证。王燕明提出一审黑掉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二、关于王燕明提出二审承办法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并销毁其提交的“新证据”的问题。经查,二审中王燕明以“二审承办法官诱导被上诉人作伪证;对上诉人的证据、书面申请不采信、不接受;在另外的案件中在证据确凿的事实前判决了上诉人两个冤案”为由申请承办法官回避。经本院院长审查,认为王燕明的回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川11民终字707-1号决定书,驳回王燕明的回避申请。王燕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经本院院长复议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川11民终字707-2号复议决定书,驳回王燕明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二审中,王燕明已充分行使了申请承办法官回避的权利,因王燕明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驳回其回避申请,故王燕明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承办法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燕明提出二审承办法官销毁其提交的“新证据”的问题。经查,王燕明所提销毁的“新证据”系王燕明自书的《更正房产分割协议》复印件,该协议已载入二审审判卷宗,王燕明提出二审承办法官销毁其提交的“新证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三、关于王燕明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石棉瓦房34.92平方米折价款69840元及相应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因2008年6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实施征地拆迁,王燕明为了让王建容在征地拆迁中获得一套安置住房,于2010年5月27日亲笔书写了一份《房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载明:“牛华镇沙板滩村5组王燕明、王明祥房屋中将石棉瓦房34.92平方米分割给妹王建容,由王建容本人自行处理。特此协议,王燕明,2010年5月27日”,并将该协议交给了五通桥区牛华镇人民政府,王建容依据该协议获得安置住房一套,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房产分割协议》中并未载明石棉瓦房补偿款等相关内容,王燕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王建容、王明祥应对其补偿,王建容、王明祥也否认与王燕明就石棉瓦房有相关补偿的约定,故王燕明要求王建容、王明祥补偿石棉瓦房折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驳回王燕明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燕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燕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祥审判员 龚绍坤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汀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