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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许福占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099号原告:许福占,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光明路24、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柱,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福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福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福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福占撤诉。案件受理费1799.25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许福占负担。审判员  张德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付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