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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行审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与朱勇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审2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住所地沪蓉高速公路天城收费站旁。负责人:司厚军,大队长。被执行人:朱勇,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申请执行(2016)第20510068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勇于2016年8月25日20时07分驾驶川×号机动车在沪蓉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434KM+500M处实施了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9人,实载15人)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于2016年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2016)第20510068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朱勇处罚款200元;并告知朱勇,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朱勇。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勇送达履行行政处罚的《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2016)第20510068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作出的(2016)第20510068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作出的(2016)第20510068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