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刘万明、张秀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万明,张秀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1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刚,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磊,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万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申请人:张秀杰,女,1963年2月3日生,住址同刘万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刘万明、张秀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万明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区x号、大连市甘井子区xx区x号、大连市中山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万明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区x号、大连市甘井子区xx区x号、大连市中山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