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玉屏侗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小洪、吴尤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屏侗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小洪,吴尤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2民初111号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031647-0),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5号舞阳欣城九号楼201、202号。法定代表人:刘知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谢薇(公司业务经理),女,1994年2月8日,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吴小洪,男,1978年2月4日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吴尤松,男,1976年12月30日生,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小洪、吴尤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屏���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洪、吴尤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屏侗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小洪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吴尤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吴小洪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小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借款月利率20‰,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如未按期还款,还应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为保证吴小洪按约还款,吴尤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吴小洪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小洪未按约还款,仅支付了截��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被告吴小洪、吴尤松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吴小洪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小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借款月利率20‰,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如未按期还款,还应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吴小洪未按约还款,仅支付了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2014年11月27日,吴尤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吴尤松对吴小洪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贷款利息凭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举证,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吴小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贷款利息凭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吴小洪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小洪已偿付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原告要求吴小洪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尤松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吴小洪向原告的借款、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吴尤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洪偿还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鑫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二、被告吴尤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小洪、吴尤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