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与袁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袁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756-1号原告: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界牌镇绿化街东。法定代表人:刘恒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瑾,女,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明光市,系被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天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反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