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胜利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郑胜利,男,现年46岁,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6层618室。申请执行人郑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6)甘1222民初22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赔付给申请执行人郑胜利垫付医药费余额6460.97元。申请人郑胜利于2017年4月24日领取执行款项共计6460.97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2执71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