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红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红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红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沈兵,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红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