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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施正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施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劳动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5122X。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被执行人施正云,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倪军民、施正云、张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施政云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655号东单元701室房产被执行人施正云及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予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王梦洁 更多数据: